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录入时间:2004年11月1日10:39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有股东(出资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的《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4、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5、加盖审批机关骑缝章的合同、章程及其批复(原件);

6、投资各方合法开业证明(加盖鲜章的复印件,如外方系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7、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原件或加盖审批机关鲜章的复印件);

8、中方国有企业投资人须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备案表(原件);

9、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0、主要人员(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简历表(原件);

11、住所使用证明(租赁协议、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原件或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12、经营范围中,涉及需办理前置审批的项目,提供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3、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备注:香港地区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系香港投资者的公司注册证和商事登记证(原件),或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责任公司签章转递的证明文件(原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自有房产产权证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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